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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监察大队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为加强对房产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确保执法工作合法、合理,全面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政府法制部门监督、依法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政协及有关社会团体的监督。

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建立来信、来访接待制度,接受当事人和市民对城管执法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对需要保密的举报人实行保密。同时建立行风监督员制度,聘请一定数量的行风监督员,定期征求他们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对反映的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对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所反映的房产行政执法的问题,必须认真进行处理和整改,并及时反馈。

二、大队督查中队是内部监督机构,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负责管理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市场管理执法的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调查,处理执法违法案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四)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五)是否超越执法权限;

(六)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亮证执法;

(七)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文明、规范,是否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其它应受监督的事项。

四、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有:

(一)实行执法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供有关情况;

(二)现场检查、重点调查和专项调查;

(三)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文书;

(四)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五)受理有关来信来访及申诉;

(六)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案件审查;

(七)认为需要采取的其它方式。

五、大队督查中队监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行政处罚法》或处理不当的行政行为,报大队撤销或纠正;

(二)对超越执法权限的行政处罚案件报局机关予以撤销,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三)对执法人员严重违法执法,或者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建议主管部门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监察中队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监督或不配合监督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大队要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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