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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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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所谓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凭证。

二、购买商品房应该何时缴纳契税?没有及时足额缴纳契税,加征滞纳金是如何计算的?

答: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交纳税款。即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纳契税。逾期不缴纳的,按政策规定,自签订合同第31日开始,按日加征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我市现行的契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市契税税率按照河南省政府统一规定执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我省的契税税率为4%,在实际征管过程中执行税率又有所不同:

1、商业用房、住宅、土地契税税率为4%。

2、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首次购买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减半征收为2%。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为1%。

3、2010年10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实行减半征收,契税税率为2%。

4、2010年10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人子女)唯一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

5、1997年10月1日以前,契税税率为6%。

四、购买地下室、车库等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是否需要缴纳契税?如需要缴纳契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指出:“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等,下同),该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应当缴纳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五、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可以免征契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都属于普通住宅,相关法律没有给予减征或免征契税的规定,因此,购买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者应当照章缴纳契税。

六、房屋赠与是否征收契税执行税率多少?

答:《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应征收契税。执行税率4%。

七、什么是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

答:房屋单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44平方米的为普通住宅。房屋单套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为非普通住宅。

八、个人购买住房缴纳契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一)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税率4%)。 

1、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2、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44平方米,税率2%,建筑面积小于等于90平方米,税率1%)。

1、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范围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未成年人购买住房的,家庭成员范围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及父母的其他未成年人子女(下同)。

2、家庭成员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成年人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而未婚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未婚证明。

5、家庭唯一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申请书(契税业务受理处办理)。

6、查询家庭住房登记记录申请书、授权书(契税业务受理处办理)。

7、查询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开具无住房证明(房管部门档案查询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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