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住房〔2003〕130号)、《安阳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安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安房〔2003〕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前期管理物业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新建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建筑和一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规划总建筑面积多层在三万平方米以下、高层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未按照规定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时,应当在安阳市发行的主要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57365.com和安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等网站上免费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四、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阳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申请书》;
(二)招标人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批复文件、产权证明或业主大会决议);
(三)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四)招标公告;
(五)招标文件;
(六)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
(七)物业管理用房证明材料;
(八)物业项目所在办事处的属地证明;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等。
五、在符合招标公告要求或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六、开标活动必须在物业项目所在辖区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
七、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到市房产管理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由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代表书面签字确定。
八、评标方法采取综合评分法。
评分标准应当采取百分制的方法,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资信部分和现场答辩等各项内容的比重和分值,参照《安阳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评分细则》。(见附表)
九、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十、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作出一种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应当投票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不同意见经本人签名后以书面形式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
十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办事处提交以下中标备案资料:(一)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记录;(二)评标报告;(三)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四)物业服务合同;(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十二、开发建设单位持《前期物业管理备案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十三、在商品房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向买受人明示。
十四、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否则,《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不予受理。
十五、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招标代理机构须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行业要求,参加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业务培训。
十六、新建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市房产管理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以保证前期物业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
十七、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7年5月17日